近日,青海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达到青海省采购限额标准的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入,青海省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逐年扩大,但也显现出政府采购支出进度缓慢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青海省财政厅特发布本通知。

《通知》要求,切实发挥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作用。一要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强化内部权力制约和内部流程控制,明确本单位负责统一归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二要提高本单位采购责任人专业化采购能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与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单位等的相互协作工作机制,确保各机构间运转顺畅、职责明晰,紧密有序;三是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指导本部门(系统)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资金使用效能。

准确填报政府采购预算。一是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部门所有购买性支出项目,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达到青海省采购限额标准的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二是细化编制。各预算单位应在对近几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研究下年度工作任务,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调研,全面考虑下一年度采购需求,科学测算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三是采购人的会议、培训、展览,以及水电、天然气、热力和不具备市场竞争性的艺术品收藏、馆藏品征集、房屋租赁等支出行为,依照有关管理要求审核支付,无需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故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的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按规定时间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各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须在每年6月30日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须在省财政厅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之日起2个月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截止时限为每年的11月15日。政府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和名称、采购预算(资金来源) 、采购标的、采购数量(规模或要求)、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需求审查情况、以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支付工作。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案和支付工作。一是采购人应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预算一体化中录入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支付上报截止时限为每年的12月20日。各单位确定不再采购或采购完毕后的指标净结余,由省财政厅统筹收回;二是取消合同预留质保金。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取消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作质保金,一律由中标 (成交) 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时,向预算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函,最大限度确保财政资金能够及时支付给供应商;三是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 中小企业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原文链接:http://www.ccgp-qinghai.gov.cn/PurchaseAdvisory/ImportantNotice/20802955.html?utm=sites_group_front.2ef5001f.0.0.f5105da055b711edba278f2b6cad61e9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