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生活打卡季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意外事件是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而导致他的死亡的结果。
假设情景一,在某一个建筑工地上,工作环境复杂,各种建筑材料,建筑施工使用工具,两个人发生口角后,行为人推了受害人,受害人倒地后,头部磕到地上的砖头,导致头部大量出血,最终死亡。
此时,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该预见到受害人被推倒,在惯性作用下,突然倒地后,受害人很可能会受到伤害的现实情况,因为建筑工地上各种建筑使用工具以及建筑材料较多。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可能受到的侵害结果,能够预见可能出现的不良结果,具有放任态度。
犯罪嫌疑人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假设情景二,在某个居民小区活动广场内,两个人发生了口角,行为人推了受害人,受害人倒地后,死亡。后查明,被害人被推倒后,诱发其自身重大疾病发作,从而导致其死亡。
推倒是受害人死亡的诱因,疾病是这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此时,行为人是不可能预见被害人具有死亡的紧迫性。评价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更为合理。
行为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但是具有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成立的理由之一。虽然行为人不会因为受害人的死亡而接受刑事处罚的结果,但也是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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