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张三,女,汉族,19 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 号院 号楼1单元8号,身份证号:4128 ,手机号:

申请执行人:李四,男,汉族,19 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 市

被执行人:河南 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 市 镇 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 。

法定代表人:张 。

申请执行人李四与被执行人河南 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院误将异议申请人所有的号牌豫A0000G重型厢式货车作为被执行人河南 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从而予以查封,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1. 请求贵院中止对豫A0000G车辆的执行,并解除对豫A0000G货车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一、车牌号为豫A0000G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异议申请人,非属

于被执行人所有。

车牌号为豫A0000G系异议人从河南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双方签订有《订车合同》,车辆价款为257000元,因异议人资金紧张,车辆首付款为 元,剩余款项系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按揭款项每月 元,已于 年 月 日结清。

豫A0000G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均由异议人持有,且该车辆日常均由异议人驾驶、运营、管理(该车辆为营运车辆,异议人具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资质)。

即:车辆由异议人出资购买,且由异议人占有,异议人对该车辆具有所有权。

二、被执行人仅系豫A0000G车辆的名义登记人、被挂靠人。

豫A0000G车辆为营运车辆,根据2018年的相关法律规定,营

运车辆必须登记在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公司名下,方能从事道路运输业务,故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汽车挂靠经营合同》,豫A0000G车辆便登记在了被执行人河南 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下,但车辆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其所有权仍归异议人张三所有。

三、依被执行人系豫A0000G车辆的登记人,便认定其系所有权人而执行该车辆显然错误。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其物权设立和转让可以进行登记,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对机动车的所有权实行登记取得制度,因此机动车的所有权实行的是实际交付或约定取得制度,故不能仅依登记便认定车辆的所有权人。

综上,豫A0000G车辆系由异议人出资购买,且占有该车辆,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其所有权归异议人所有;因从事道路运输而挂靠登记在了被执行人名下,但所有权并未转移至被执行人。故,请贵院中止对豫A0000G车辆的执行,并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措施。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