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则:谁使用、谁受益、谁纳税——比照房产税规定)
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权未确认或权属纠纷未解决(实际使用人纳税)
用于租赁的房屋(出租方纳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x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测量面积、证书面积、先自行申报后调整
税收优惠(总结:非经营行为和国家鼓励行为免税)
理解:非经营行为和国家鼓励行为免税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使用月份起5-10年(免税)
特殊规定
缴纳了耕地占用税(满一年后再征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税)
房企建设经济适用房(免税)
企业厂区外、港口码头、水利设施、机场飞行区、场外跑道(免税)
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免税)
林场、盐场的盐滩和盐矿的矿井用地(免税)
矿山:安全区、公路、输送管道、回水系统(免税)
【单独记忆】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存储设施用地(减半征税)
征收管理: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关键词“次月”、与房产税一致)
【单独记忆】新征用的耕地“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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