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讲述人 阚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

记得那是1989年12月,我们到湖南、湖北两省作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问题的专题调研,第一站来到了湖南省郴州地区的农村。那里冬季气候湿冷,我这个习惯了冬季在干冷地区生活的东北人,对这种湿冷很是受不了。在村委会的土坯房里,门窗都敞开着,屋里地上中间放了一盆炭火取暖,我们围坐在火盆四周,一阵过堂风吹过,我全身一哆嗦。

座谈会上,村民告诉我们,村委会有3件事很得人心:一是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二是村委会干部办事和村民商量;三是村委会为村民办了不少实事、好事。他们赞成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规定。

按照党中央的要求,那次一共组织了四个组分赴全国多地,就是否将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的乡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修改为“领导关系”、将村委会“协助”乡政府开展工作修改为“执行”乡政府交派的任务这一问题进行调研。参加调研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民政部的同志。我们这一组负责在湖南、湖北两省调研。调研组通过广泛听取地方各级机关和村民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对掌握的第一手材料进行慎重地分析研究,最终四个组的综合调研报告提出: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的规定不宜改变。党中央采纳了调研组的意见。

村委会组织法是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当时是个试行法。它在制定过程中就一波三折。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村委会组织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接着,3月的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这个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其间出现一些意见分歧。那个时期,常委会很注重召开联组会议,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在一起讨论议案,有时会上争论得很激烈。在联组会议上,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善于运用宪法的规定作引导讲话,对争论问题的实质作透彻的分析,这样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利于统一认识。在1987年3月16日的联组会议上,彭真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没有什么民主传统,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我国民主生活习惯是不够的,解决这个问题要抓两头:上面,各级人大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下面,基层实行直接民主。按照宪法的规定,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府的“腿”。把村委会搞好,等于办好8亿农民的民主训练班,使人人养成民主生活的习惯。彭真还说,村委会组织条例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法,委员长会议提议,把这个条例草案列入即将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议程。

在这次大会期间,不少代表提出,条例草案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脱离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行不通,乡政府任务很重,尤其是催粮、征兵、计划生育等工作,难度很大,不依靠村委会、不靠行政手段很难完成。一些代表提出,对于这一关系8亿农民的大问题缺乏调查研究,事先草案没有征求代表的意见,急急忙忙地审议通过不合适。鉴于代表们的这些意见,这次大会原则通过这个草案,授权常委会参照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审议修改后试行。

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研究室分别开展进一步调查研究。办公厅研究室的王晓东、蔡定剑、翟勇等同志先后到北京郊区、黑龙江省、四川省、江苏省的十几个县区、二十多个乡镇及几十个村委会进行调查,同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的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座谈,写出了4份调查报告。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也作了调研。

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11月,法律委员会将修改后的草案提交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再次审议。修改后的草案增加规定:“村委会协助乡政府开展工作”,删去了原草案中“除接受乡政府依照本法规定的指导外,有权拒绝承担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布置的任务”的规定。还根据代表大会的决定,将名称由“村委会组织条例”改为“村委会组织法”。会议期间,彭真委员长和陈丕显、彭冲副委员长邀请列席会议的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大家普遍认为,草案经过修改,已经比较完善,赞成本次会议通过。在11月23日的联组会议上,彭真发表讲话,他说,办好村民委员会,还有居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扫除封建残余的影响,改变旧的传统习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11月24日,会议以113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的结果,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该法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经过10年的试行,1998年6月,国务院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常委会办公厅将这个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7月,李鹏委员长到我家乡吉林省梨树县作立法调研,考察了霍家店村的村委会“海选”情况。村委会主任介绍说,“海选”是大海里捞针,选民在没有提候选人的情况下直接投票。李鹏委员长对霍家店村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8月,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再次审议。10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这个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新的村委会组织法维持了乡政府对村委会是指导关系的规定,补充了有关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等方面的规定。

1999年2月,李鹏委员长在福建省调研期间专门考察了该省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情况。我随同参加了这次调研活动。2月6日,在福州郊区闽侯县南通镇的南通村,李鹏委员长向村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详细了解情况。村委会主任告诉李鹏委员长,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给村民一个“明白”,还了村干部一个“清白”。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又作了一次修改。

1989年那次调研到现在虽然已经过去了30年,但我的记忆仍然非常深刻,因为那次调研涉及国家民主建设的重大决策。现在,国家全面放开了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取消了农业税,调整了计划生育政策,乡政府的工作任务发生不小的变化,我们有理由把村委会组织法贯彻得更好。

来源:法制日报·社区版(整理:朱宁宁 摄影:王建军 )

编辑:马岳君 朱婵婵 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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